安工大[2020]45号 安徽工业大学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学校办学特色和学科专业优势,培养复合型、创新型高素质人才,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和社会适应力,加强全日制本科生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含义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是指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按照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修完相关课程,获得相应证书的学习方式。
第二条 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类。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基础上,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类。学生修满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符合《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有关学位授予条件,可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基础上,获得辅修学士学位。
第四条 辅修专业证书单独颁发,证书格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并在专业上注明“辅修专业”字样,证书日期按学校批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的日期填写。
第五条 辅修学士学位证书不单独颁发,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专业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证书格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证书日期按学校批准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日期填写。
第二章 修读条件
第六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生学籍的一年级学生;
2.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3.身体健康,学有余力,主修专业无未通过课程;
4.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一个辅修学士学位。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每届学生在第二学期申请。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修读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学生申请情况,按学生填写志愿和修读条件进行审批,确定录取名单后,在教务处网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九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学籍由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管理。
第十条 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确系无法继续学习者可自动退出。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课程考试作弊与主修专业课程考试作弊同等处理,取消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资格,同时将作弊学生名单抄送主修专业所在学院。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课程成绩一般不影响主修专业的课程成绩评定、评奖评优、毕业学位。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教育采用学分制管理模式,是学校本科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由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依照学校本科培养方案制定原则、程序和要求制定。
第十五条 学生按照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决定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和学分数。
第十六条 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选课,并按选定的课表上课。
第十七条 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所修课程原则上随正常班上课,考试随正常班进行。部分课程可视情况单独开课,原则上安排在晚上、双休日。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课程若与主修专业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允许学生每学期申请免听两门课程(实践教学环节除外)。免听的学生要提交免听申请和自学计划,并按时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实验等学习任务。平时成绩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课程考试。学生免听申请由教务处教务科负责审查。
第十九条 若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课程与已取得学分的主修专业课程的学时、内容相同,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课程免修申请经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未通过的课程可按学校有关规定补考一次,补考仍未及格的须交费重学。
第六章 学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课程按选课学分收费,收费标准依据省物价局核准的文件执行。学生每学期第十六周后根据学校有关要求按时交费。
第七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二条 按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各类辅修学士学位课程未获得学分累计超过8学分者,不得参加辅修学士学位的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第二十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毕业设计(论文)实行申请制,符合参加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条件的学生应在本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向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安排指导任务。
第八章 毕业和学位资格审定
第二十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学生的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工作由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基础上,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不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修完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且符合《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有关学位授予条件者,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的基础上,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者,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尚未完成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学习的,可申请延期毕业,其管理办法按《安徽工业大学提前及延期毕业学生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