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17〕101号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201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安徽工业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安工大〔2015〕48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安工大〔2015〕48号)同时终止,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新生入学须知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按新生入学须知事先向学校相关部门请假,说明理由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应经校招生办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身份证明材料,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组织招生办公室、各学院、校医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条 新生有如下情况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 新生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自通知之日起,立即离校医治。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校招生办公室提交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者,可到校招生办公室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应征入伍新生应向校招生办提交入伍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属实,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三)新生因创业等事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2年,申请应附有家长意见及有关创业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和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15天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个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须缴清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当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15天及以上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管理模式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学分制包括选课制度、双学位制度和弹性学年制度等,学生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学分制教学实施办法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可以为3-6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可以为4-7年。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其学习年限可再延长1年。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期毕业。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者,按《安徽工业大学提前及延期毕业学生管理办法》(办〔2013〕29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在60分及以上视为该课程考核及格,课程成绩在60分以下视为该课程考核不及格。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考核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课程考核按《安徽工业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教学〔2013〕10号)等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 课程学习实行选课制,不选课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辅修专业课程学分、双学位专业课程学分的学习与认定,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办〔2013〕28号)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或者“违纪”字样。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正常考核不及格的,按照《安徽工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补考和重学管理办法》参加补考或重学,补考成绩或重学成绩在学生学业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辅修、校际交流、联合培养、年级变动、课程调整等原因引起课程修读与培养方案要求有偏差,但替代课程与被替代课程在课程类别、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可以申请课程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填写《免修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双学位课程由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由学生申请,经所在学院认定,学校审批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申请计入学业成绩,折算学分。认定程序按《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学分转换课程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通过后,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承认课程学分。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七条 考勤与纪律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旷课三次以上者无资格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二)每学期假期结束,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返校,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三)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校内外学习活动时,应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两天以内的,本人提出申请,由辅导员批准;2天以上、1周以内的,由学院分管负责人批准;1周以上的,经学院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离校实习期间,因故应当请假的,应严格遵守《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实习守则》中有关规定。经以上审批手续的假条均交所在学院办公室存查。请假手续由本人亲自办理,并有书面请假条。如因病确实行动不便的,可托人代办;因急病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当在3天内托人代办,一般不得事后补假。事后请假或委托他人口头招呼者,一律不予认可,考勤时按旷课处理。
(四)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到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销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销假者,应交必要证明到学院办公室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续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的均按旷课处理。
(五)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实习、军训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旷课4学时计。
第六章 试读、劝退、升级、旁听、跳级
第十八条 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籍处理。军训课、公共选修课不计入学籍处理学分。
第十九条 试读、劝退、升级
(一)学生出现以下情况的,给予试读处理,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1.一年级所获得学分(补考后)≤30;
2.二年级累计所获得学分(补考后)≤70;
3.三年级累计所获得学分(补考后)≤110;
4.四年级累计所获得学分(补考后)≤145(仅适用于五年制学生)。
(二)试读期间凡获得学分达到以下要求的,学籍可返回原年级。
1.一年级累计获得学分(补考后)>70;
2.二年级累计获得学分(补考后)>110;
3.三年级累计获得学分(补考后)>145(仅适用于五年制学生)。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补考结束后,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学籍返回申请表》,学院审核后统一报教务处。
(三)学生累计两次试读或出现以下情况的,给予劝退处理。
1.一年级所获得学分(补考后)≤20;
2.二年级累计所获得学分(补考后)≤50;
3.三年级累计所获得学分(补考后)≤90;
4.四年级累计所获得学分(补考后)≤135(仅适用于五年制学生)。
(四)学生未受到试读、劝退处理的可以正常升级。
第二十条 旁听
(一)劝退的学生若希望继续留校学习者可申请旁听。在下达劝退处理文件后30日内,由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并经教务处审核后,允许在校旁听,超过规定期限不提出申请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旁听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学习,学、宿费按下一年级标准收取。凡原学费未缴清者,须先补缴学费,方可办理旁听手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旁听:
1.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2.凡因违纪行为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没有明显悔改的;
3.在旁听期间,学生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旁听学生在旁听期内没有受到新的学籍处理,视为合格,转为正常学习。
第二十一条 跳级。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在完成本年级专业培养(教学)计划基础上同时取得上一年级专业培养(教学)计划2/3以上必修课学分或按专业培养(教学)计划(除毕业设计外)未获得学分累计不超过8学分的准许跳级。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补考结束后,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学院审核后统一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转学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总学时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
(三)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等缺课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四)应征入伍及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但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不含休学创业),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缴费用按《安徽工业大学学宿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理,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旁听的学生,不得办理休学,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的,可以办理请假。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未办理休学手续,按在校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由其本人负责。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休学,户口不变更。
第二十八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应当休学,本人虽未提出申请,学院应通知学生本人限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一律在休学期满前一周,持有关证明到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复学的学生,依据修课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该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 因创业申请休学的按照《安徽工业大学激励本科学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不论任何原因(含休学、旁听),在校学习时间四年制超过6年的(五年制超过7年的)(不含服兵役和休学创业);
(二)受到劝退处理,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旁听手续的;
(三)未能按时毕业或结业又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延期毕业手续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达到上述退学标准者,可由所属学院提交报告及相关材料,经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或通过学校网站公布退学处理结果。
学生因各种原因自愿申请退学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且属于规定申诉范围的,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章 毕业、学位、双学位、辅修、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未获得学位的,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补授学位。具体办法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取得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个专业规定的学分者,并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双学士学位;未达到授予双学士学位标准而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专业辅修及双学位修读与管理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且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重新申请课程学习取得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若符合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补授学士学位。证书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和不符合发放肄业证书条件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联合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和学位证书信息上报。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将取消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各类学习证明;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为保存。如有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向学校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